| 单位 | 序号 | 单位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交通运输部门 | 1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81号 2017.11.4)第69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70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 州、县交通运输部门 | |
| 2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97号 2023.7.25修订)第4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 州、县交通运输部门 | ||
| 3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6.10修订)第10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65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州、县交通运输部门 | ||
| 4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2023.11.10)第7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第51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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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014.8.31修订)第59条第2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3.2修订)第7条第2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州、县交通运输部门 | ||
| 6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2021.6.10修订)第59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11.24)第40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44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6.12)第5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50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中,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或者专家开展检查、检测和评估,所需费用按照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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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2017.9.4)第4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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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97号 2022年3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5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2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2011.3.7)第41条第2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2号2023.11.10修订)第49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3号 2023.11.1)第51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4号 2023.11.1)第45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对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2年第32号2022.11.1)第42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 2023.11.1)第36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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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检查 | 《青海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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